《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是十分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在一造案例考中,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也是重中之中,一定要多多学习把握。
1.总则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Tips:工程造价构成的五个部分,也是常规应会的五个清单。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Tips:清单的重要程度,前三个涉及招投标可出一道题,工程计量一般是最后一道题,合同价款调整(索赔)一道题,结算支付一道题,总共涉及到四道案例题!各类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核对,都有可能成为考试的内容,可见学习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术语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Tips: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己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Tips: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响应(填价格报价),中标后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地位(要约)。
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Tips:总部管理费和项目管理费应是对内成本控制时的分类,用途是考核项目部。风险费用隐含在综合单价中不明示。这里不是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Tips:规费和税金也是成本。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Tips:实际造价工作中注意不要随意采用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一般会比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高10%~20%。大宗材料也不能直接使用信息价,需要取得甲方认可。
2.0.18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Tips:暂列金额归甲方所有,付款题目会涉及到。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Tips:计日工也是按综合单价计价。
2. 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Tips:采保费(一般采用1%,依据定额),专业工程发包的总承包服务费也叫配合费。总承包服务费如果发生变化也是可以调整的。
2. 0.22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Tips:各省都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标准,怎么算一般不用管,题目会告知。
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Tips:原则是谁造成谁负责。
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Tips:三个不能。
2.0.31 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Tips:注意费用不包括利润。如题目告知可以索赔费用,则包括人、材、机还有管理费和应分摊的费用。
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
Tips:五险一金,不太会考计算。各地对规费的规定有差异。
2.0.35税金: (改为增值税)
Tips:税金:指增值税,9%,可抵扣进项税要扣除,税前造价*9%。
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Tips:期中结算:预付款,进度款;终止结算:合同终止;竣工结算:工程竣工。
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Tips:计价依据和办法体现社会平均水平。
2.0.48预付款: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Tips:合同价款,完成的五个清单的合计。扣回预付款、甲供材料。
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Tips:竣工结算价就是实际造价,也是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Tips:工程造价咨询人也就是造价事务所,2021年7月1日起,造价工程师可以到工商局注册企业,拿到营业执照进行个人职业,从事造价咨询行业,没有甲级乙级资质要求。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Tips:不可竞争性费用不能按工程比例来计算,挑错题经常会考到。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 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Tips:甲供材料相当于代替承包人购买的材料,甲供材料要足额扣回。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Tips: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范围,可在招投标题目中考察找错题。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 条、第9.8.3 条的规定执行。(由于工期延误而遇到的法律政策变化、物价变化都按照不利于责任人原则处理)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Tips:可考挑错题。原则谁编谁负责。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Tips: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闭口清单。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Tips:措施项目清单是开口清单。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5 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已取消)
Tips:知道是五险一金就行。
4.6 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已经改为增值税)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Tips:按规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在实际中偏高,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工程其它材料价格,工程量等方式来达到各方要求,绕着政策走。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Tips:项目特征为甲方编制,如有错误还得按图纸施工,施工方可以索赔。项目特征描述要全面,有质量要求的,对造价有影响的实质性内容要描述清楚。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 3.1.4 条和 3.1.5 条的规定计价。(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竞争)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Tips:暂列金额不能动。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Tips:注意,不是企业成本,是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估算的。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Tips:不能修改,否则可按废标处理,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Tips:低于工程成本,高于控制价废标处理。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 3.1.4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Tips:自主决定还是按清单填写,可以出找错题,只有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施工单位可以自主填写。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Tips:30天可能会考到,实质性内容是不能改的,要有一致性。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Tips:一般采用单价合同。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Tips:找错题,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错误。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 节的规定计算。(8.2 节 单价合同的计量)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Tips:提交调增报告的时限性很重要(工程量偏差结算阶段,计日工24小时,现场签证7天,索赔28天,递交索赔意向书)。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不利于责任者原则)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
Tips:超过一定量价格一般会变低,减少量超过一定范围单价一般会变高。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Tips:通过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计算出的价格代表社会平均水平,报价浮动率相当于在社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让利的幅度。比如招标控制价1000W,某施工企业报价900万,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在社会平均水平上让利10%。工程变更也要同比例让利。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Tips:如果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 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L)(1-15%)调整。
②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③当 P0> P1*(1-L)(1-15%) 或 P0< P1*(1+15%)时,可不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Tips:原则:控制价上升15%作为价格上限,报价超过上下限的直接执行上下限,不按报价。上限限之间的执行报价,不调。
【例题·1】
某工程招标控制价 8413949 元,中标价 7972282元,施工中增设卷材防水,原清单无此项目。造价站信息卷材单价 18 元/m2。定额人工费 3.78元/m2;除卷材外其他材料费 0.65 元/m2。管理费和利润为 1.13 元/m2;问: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是多少?该项目综合单价应为多少?
【答】
1. 报价浮动率=(1-7972282/8413949)*100%=(1-0.9475) *100%=5.25%;
2. 综合单价=(3.78+18+0.65+1.13)*(1-5.25%)=22.32(元)
Tips:价格计算过程中出现造价站信息价,定额,计价规范等字眼,一定要考虑报价浮动率。
【例题·2】
(1)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 350 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 287 元,该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 6%,综合单价是否调整?
【答】
287÷350=82%,偏差为 18%;
按式 350×( 1-6% )×(1-15% )=279.65 元。
由于 287 元大于 279.65元,所以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不予调整。
(2)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 350 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 406 元,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答】
406÷350=1.16,偏差为16%;
按式:350×(1+15%)=402.5 元。
由于 406 元大于 402.50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 402.50元。
(3)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为1824m3,增加20%,该项目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为 350 元,投标报价为 406 元,应如何调整?
【答】
根据(2),综合单价 P1 应调整为 402.5 元;
按公式,S=1.15×1520×406+(1824-1.15×1520)×402.50
=709688+76×402.50
=740278 元
Tips:如果题目没说,就执行清单(15%),如果说了就按题目给定的条件。
(4)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为1216m3,减少20%,该项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为 350 元,投标报价为 287 元,应如何调整?
【答】
根据(1),综合单价 P1 可不调整; 按公式, S=1216×287
=348992 元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计算。
Tips: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能双方约定按比例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Tips:变更导致措施费增加的,想要措施费先提交方案,再要钱。不提交方案,不给钱。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Tips:合理利润补偿如何理解?在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这些不明确的地方一定要在专用条款里约定清楚,才能发挥该有作用。
9.4项目特征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Tips:按照变更价计算办法计算,即:根据报价浮动率和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价。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成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Tips:根据报价浮动率和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价。
9.6工程量偏差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 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 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根据报价浮动率和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价)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 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暂估价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不可抗力
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并应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成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 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 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12.0.2条的规定办理。(工程清算和合理遺散费)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Tips:定额代表社会平均水平,工期压缩可以超过20%.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Tips:一提误期就是承包人的原因,不是承包商原因称为“延期”。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 索赔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Tips:第一个28天是个考点。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 节至第9.14 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变更索赔签证等)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付款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Tips:经常会考到合同价款和预付款的计算。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 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Tips:安全文明施工费开工前可以不支付,虽然是预付但不能叫预付款,预付款后期要扣回,安全文明施工费不需要扣回。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3 进度款
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Tips:五个清单合计乘以0.9或0.6。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10.3.1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 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14 天内支付进度款。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催告付款。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 天内支付。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一般规定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 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 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 条的规定计算。
11.3 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 结算款支付(经常考点)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 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 最终结清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 本规范第9.11.1 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 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争议,首先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 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 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 协商和解
13.4 调 解
13.5 仲裁、诉讼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工程造价鉴定
14.1 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 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 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 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 计价资料
15.2 计价档案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6 工程计价表格
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表-08、表-11、表-12(不含表-12-6~表-12-8)、表-13、表-20、表-21 或表-2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 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Tips:∑B+A=100%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 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 条第2 款的规定。
Tips:如果人工另外算了调价,要把人工部分的权重变成“定值权重”,再调其他内容。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A.2.2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 条第2 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A.2.3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 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Tips:买高了以基准单价和投标单价高的来算5%,买低了以两者低的来算5%。
【例题3】某商品混凝土承包人的报价、基准价等信息如下表。实际购买价格为:C20:327元/m3;C25:335 元/m3;C30:345 元/m3;按清单规范调整材料单价应为多少?
【答案】
1.C20:投标单价低于基准价,按基准价为基数计算价格上涨系数:327/310-1=5.48%已超过投标时约定的风险系数,应予调整,以基准价格为基数调整超过风险系数部分(5.48-5)%计算过程:308+310*(5.48-5)%=308+310*0.48%=308+1.488=309.49 元
2.C25:投标单价高于基准价,按照投标单价为基数计算价格上涨系数:335/325-1=3.08%没有超过投标时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
3.C30:投标价等于基准价,按照基准价计算价格上涨系数:345/340-1=1.47%没有超过投标时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
4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 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A.2.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一级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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