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11月3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办法》要求,自2020年11月9日起,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三类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办法》指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三类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一是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二是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三是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订立委托合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按办法规定报送材料;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订立委托合同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此外,《办法》还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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