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特种设备许可证发证范围场(厂)机动车辆:
叉车的产品名称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观光车辆的产品名称包括观光车、观光列车。
1 、设计资料审查
(1)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技术参数、使用环境条件等内容;
(2)主要设计图样,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至少包括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外购货叉除外)、制动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
(3)设计计算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2、制造资料审查
(1)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明;
(2)型式试验证书;
(3)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
(5)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的整机防爆合格证;或者所用发动机(行走电机)、隔爆箱、蓄电池、接线盒、灯具、电气声响警示装置等部件的防爆合格证,其防爆级别不低于整机的防爆要求。
3、改造资料审查
(1)改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改造施工告知证明材料;
(3)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首次检验或者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5)改造项目清单。
4、使用资料审查
(1)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2)最近一次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3)场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本周期内修理的自检报告、相关技术资料、修理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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